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伟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4********0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25644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9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符伟飞归还黄玉健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5元(黄玉健已预交),由符伟飞负担,并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黄玉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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