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3********0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莆民初字第129号、(2016)闽民终471号 |
案号 |
(2019)闽0303执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莆田市华鑫华田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商业汇票的垫款本金人民币4829667.5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莆田市华鑫华田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1458元。三、被告莆田市蓬兴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莆田市华鑫华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05300107012013007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余额在人民币5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郑华锋、郑华武对被告莆田市华鑫华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2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3524元,由莆田市华鑫华田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蓬兴实业有限公司、郑华锋、郑华武负担,鉴定费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