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卓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9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721民初2380号 |
案号 |
(2020)皖1721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卓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沈阳卓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沈阳卓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被告李秋娥、田焯、韩平平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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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秋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079113752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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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6-3号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