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洪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1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2503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20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洪艳、被告于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4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按年利率9.72%计算,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在年利率9.72%基础之上加收30%计算罚息。二、被告罗云风、被告张素霞、被告魏建明、被告王阳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洪艳、被告于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9元,退回原告2149.50元,其余2149.50元由被告李洪艳、被告于凯、被告罗云风、被告张素霞、被告魏建明、被告王阳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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