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22********6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5执4312号 |
案号 |
(2021)辽0105执恢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艳华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卡号为403392004621843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4729.53元、卡号为622918008239317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6721.49元;二、被告施艳华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卡号为4033920046218436)的零售利息6038.30元、分期手续费2590.64元、违约金8599.15元(截至2020年6月6日);三、被告施艳华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64729.53元的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自2020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四、被告施艳华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卡号为6229180082393176)的零售利息5512.17元、分期手续费4175.47元、违约金17667.29元(截至2020年6月6日);五、被告施艳华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66721.49元的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自2020年6日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0元、保全费14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施艳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