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廉东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2********6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924民初630号
案号
(2021)桂0924执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惠芬、李远芳、廉东梅、廉雄鑫、赵紫馨、赵梓航在清理廉森型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钟振明(利息的计算: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从2019年1月1日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兴业县鱼森峰夹板厂承担共同偿还上述款项给原告钟振明的责任。投资人覃家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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