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4********3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602民初171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恢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轩、冯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春阳借款57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二、保全费3850元由二被告承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负担375元,由二被告负担4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