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成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100********0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0108民初7574号 |
案号 |
(2021)琼0108执6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一、确认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与被告柯成平、吴多禄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海口红旗社小额借字2018年第61020120181015002号)于2021年3月3日提前到期;二、被告柯成平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3月2日,利息为9091.83元。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收,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收];三、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有权对被告吴多禄名下位于海口市和平北路34号和平花苑c座503房及相对应的分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及编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30565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吴多禄对被告柯成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吴多禄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柯成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柯成平、吴多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