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盱眙县天马广告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7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盱商初字第00806号
案号
(2016)苏0830执18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盱眙县天马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湖县宝腾彩钢有限公司加工费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盱眙县天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6-02
发布时间
2017-06-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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