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0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9338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3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傅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99182.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4711.17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8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余国仙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最高主债务余额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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