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剑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83********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04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204执1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40212601044】。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粤1204民初524号原告:梁建辉,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湾边村委会六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510022375.被告:程剑钦,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九源村委会排巷一村,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612111416.原告梁建辉与被告程剑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建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4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原告梁建辉向被告程剑钦以银行转账方式借出50000元,年利率10.被告在2020年1月份和2021年2月份向原告两次合计偿还了借款5000元和利息5000元。被告在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到今天为止,被告还没有向原告偿还剩余的借款45000元及利息4000元。原告已经向被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程剑钦确认尚欠原告梁建辉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4000元,合计本息49000元。被告程剑钦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剩余34000元自2021年6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5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时止。二、若被告程剑钦能按照上述期限分期还款,原告梁建辉自愿放弃2021年2月20日之后利息的追偿。若被告不能按上述期限分期还款,原告有权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年利率10向被告追偿利息。三、本案受理费513元,原告梁建辉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