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阴丽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7********0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302民初2112号 |
案号 |
(2021)黑0302执1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阴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鸡西市亨来型煤厂欠款114 736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9月29日以114 736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阴祖峰、马立山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47元,由被告阴丽春负担,此款原告鸡西市亨来型煤厂已预付,被告阴丽春在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阴祖峰、马立山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