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博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302民初1996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恢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细军、杨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213592.46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桂明、萍乡市军成矿山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建金矿山防爆风机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3元,由六被告承担。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细军、杨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213592.46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桂明、军成公司、建金公司、博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3元,由六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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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桂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168599029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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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硖石管理处8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