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4********13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2民初3572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79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叶红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叶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09,249.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至2020年12月15日),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叶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保全费1,102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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