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辉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2********4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03民初3710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26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谭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元国借款本金7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88元,由被告谭辉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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