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2********4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03民初3710号 |
案号 |
(2021)川0603执2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谭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元国借款本金7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7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88元,由被告谭辉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