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全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31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民初3436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3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全红、李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庆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582.07元。二、驳回原告胡庆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告任全红、李新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