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任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01********3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01民初1165号
案号
(2021)新2301执4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金龙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000元、利息18338.77元,本息合计108338.77元;此款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68338.77元;二、被告杨金龙自2020年3月14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366529‰计算,支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三、被告杨生春、杨生永、杨任华、杨金平、姚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12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金龙负担,于202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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