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艳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3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民初5055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3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缨姿、梁子庆所欠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831.55元,及以68831.5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由被告尚缨姿、梁子庆分期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即: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2月止每月21日前偿还借款本息3000元;2022年3月21日前将下余借款本息还清。如被告尚缨姿、梁子庆未依约偿还,原告可就未清偿的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葛艳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尚缨姿、梁子庆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