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300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李晶晶与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晶晶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每月按1389.20元计付)、2016年12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其中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按每月1389.20元计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每月1680.93元计付;2019年1月1日以后的租金按1680.93元计付)及迟延租金的违约金(自2015年9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每日按应付未付租金的1%计付,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同期应付未付租金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号462铺恢复商铺原有间隔,并按现有装修和设备设施向原告李晶晶交还上述商铺,第三人广州又一间饮食有限公司对此承担协助义务;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应按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参考价向原告李晶晶支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交还商铺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四、驳回原告李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3.90元,由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粤0104执12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2159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永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54511252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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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012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