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洪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11********6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1003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6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顺聪、郭洪勇共同向原告曾知奎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该息从2020年7月20日起以130000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张顺聪、郭洪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