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4********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7民初5746号 |
案号 |
(2021)粤0117执2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艾紫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纽斯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6472元及违约金(以616472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二、被告河南省艾紫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纽斯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三、被告黄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被告河南省艾紫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纽斯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南省艾紫商贸有限公司、黄莉负担5200元,由原告广东纽斯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6元。保全费3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南省艾紫商贸有限公司、黄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从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