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伟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5********3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2167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6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伟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101757.6元、保费10311.91元,并以101757.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本金101757.6元)为限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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