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5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24366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5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何志明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96388.2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29日的利息为11472.75元,从2020年4月30日起的利息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负担33.7元,由被告何志明负担122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