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韦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3********6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223民初707号
案号
(2021)桂0223执10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陈韦英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韦君法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韦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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