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柏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02********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802民初5267号 |
案号 |
(2021)闽0802执恢1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6年8月18日,被告福建丹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丹丹、苏明启、陈忠文、林警爱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206万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93.2万元),并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该款分期给付,自2016年9月起,每月18日前偿付30万元,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二、如被告福建丹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丹丹、苏明启、陈忠文、林警爱如期付款,所付款项清偿顺序为先本金后利息,且自2016年8月19日起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2016年8月18日之前的欠息206万元不变)。三、如被告福建丹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丹丹、苏明启、陈忠文、林警爱任何一期逾期付款,被告福建丹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丹丹、苏明启、陈忠文、林警爱已付款项应当先抵偿利息(先抵偿2016年8月18日之前的欠息206万元,2016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后抵偿本金。原告有权就上述方式计算的全部未清偿本金及尚欠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福建丹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丹丹、苏明启、陈忠文、林警爱应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24万元。该律师费于2016年9月5日前支付8万元,若被告福建丹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丹丹、苏明启、陈忠文、林警爱如期履行调解书主文第一条付款义务,原告放弃剩余律师费4.24万元;若被告福建丹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丹丹、苏明启、陈忠文、林警爱逾期履行,则应另行支付剩余律师费4.24万元,原告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龙岩市宏磊工贸有限公司、陈柏海、吴春洋对被告福建丹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丹丹、苏明启、陈忠文、林警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