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明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01********1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9001民初270号
案号
(2021)琼9001执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明光与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最高额联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农信小额最高借字2017年第74940020170327360号)提前到期;二、被告王明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以及至贷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截止2021年1月22日的利息为1248.45元,2021年1月23日开始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2%计收利息);三、被告王彩妹对被告王明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明光、王彩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1-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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