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娄芳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8********5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328民初4398号
案号
(2021)黔0328执25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湄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娄芳志、杨哈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 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期内利息从2019 年1 月22 日起按照月利率7.52‰计算,直至2020 年5 月19 日止,逾期利息从2020年5 月20 日起按月利率11.28‰支付,直到还清本息时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00 元,减半收取计1950.00 元,由被告娄芳志、杨哈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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