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建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1********12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9214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4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金霞、王伟、马春潮、李霞、李贵珠、马正君、白建兰、罗小虎、田志强、闫世平、宁夏众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田志刚、叶华银偿还借款1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田志刚、叶华银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8924元,由原告田志刚、叶华银负担1173元,被告吴金霞、王伟、马春潮、李霞、李贵珠、马正君、白建兰、罗小虎、田志强、闫世平、宁夏众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负担177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