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8********5337
执行依据文号
见(2015)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828执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乡县诚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乡县鑫吉兴农贸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利息2 183.74元及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止,以1 0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二、被告金乡县天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窦淑义、李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820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8 820元,由被告金乡县诚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乡县天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窦淑义、李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时间
2016-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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