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明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1398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裴翱翔、卜静芳、裴明奇、李稳对鄢陵瑞鑫棉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878849.4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裴翱翔、卜静芳、裴明奇、李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裴翱翔、卜静芳、裴明奇、李稳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