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胜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3********0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23民初2226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康平县煜丰池洗浴中心欠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本金4,497,600元及利息135,000元(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21,575.99元),此款被告康平县煜丰池洗浴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利息135,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欠款本金4,497,600元及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凭证上约定的本金及利息计算(扣除已支付的欠款本金及利息)];二、如被告康平县煜丰池洗浴中心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其违约之日起可就全部欠款金额(本金4,497,600元及利息135,000元)及后续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借款凭证上约定的本金及利息计算)申请执行;三、如被告康平县煜丰池洗浴中心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可就抵押合同约定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辽(2019)康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750号抵押物在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康平县煜丰池洗浴中心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被告李明丽、彭胜辉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双方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40元,被告康平县煜丰池洗浴中心、李明丽、彭胜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