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石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02********2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281民初1061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2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有彩、张石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盘州市鼎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516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 年11 月24 日至2020 年8 月19 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 年8 月20 日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 元,由被告吴有彩、张石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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