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岑云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7********1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327民初303号 |
案号 |
(2021)黔2327执8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岑云兴、黄初英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昌团借款本金 15000 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从 2019年 2 月 10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利息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从 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苏昌团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5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岑云兴、黄初英承担(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