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桑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3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440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2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高亚莲、桑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青丽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已给付的利息8,000.00元应从中扣除)。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高亚莲、桑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还原告杨青丽1,8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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