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3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11160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8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潘博于2020 年9月 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逾期本金 436.28 元、 利息1462.92元、 罚息 16.32元 (以上本金、 利息及罚息计至2020年9月18日, 实际还款金额以还款当日为准 );二、 被告潘博于2021 年2月 1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律师费 9, 071.23元;三、 如被告潘博按本调解书第一、 二项履行, 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潘博继续履行《个人住房( 商业用房 ) 借款合同》;四、 如被告潘博未按本调解书第一、 二项履行或又出现任意一期拖欠借款, 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被告潘博解除《个人住房 ( 商业用房 ) 借款合同》, 被告潘博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全部借款本息 (借息、 罚息按《个人住房 ( 商业用房 )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被告潘博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五、 如被告潘博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上述款项, 原告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潘博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 342-2号 (2-4-1) , 建筑面积 89.57 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 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 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3780 元, 减半收取 1890 元, 保全费 1345 元,由被告潘博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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