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青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3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8826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8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常青义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个人房抵贷消费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常青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84714.27元、利息26660.90元、罚息1939.08元、复利1941.59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20年2月26日,并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个人房抵贷消费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常青义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常青义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漓江街8号3-3-2,建筑面积79.97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的土地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96元,由被告常青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