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5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9049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5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龙丽、艾金儒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的《个人房抵贷(消费)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龙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643,923.35元、利息23,841.17元、罚息886.98元、复利730.79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截止至2020年1月13日);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个人房抵贷(消费)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若被告龙丽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龙丽名下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1甲4号(4-4-1),建筑面积50.52平方米的房产及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朗云街5-551号(3-8-1),建筑面积为106.63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艾金儒对被告龙丽应支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丽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4元,保全费3,867元,均由被告龙丽、艾金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