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国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03********6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125民初1439号 |
案号 |
(2021)桂0125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国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林县靓美涂料店支付货款39000元 ;二、被告戴国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林县靓美涂料店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3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付至2021年4月30日;以39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5月1日起计付至货款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林县靓美涂料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戴国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