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1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7501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7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锦玲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45000元、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永红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潘锦玲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4620元。由原告潘锦玲负担328元,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红负担142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继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00711774766H
登记机关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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