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7********1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02民初3297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恢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柯伟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5万元利息;二、被告陈玉林、陈壮壮对被告柯伟所欠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柯伟、陈玉林、陈壮壮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775元,由被告柯伟承担。此费已由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至本院,由被告柯伟在执行程序中将此3077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31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