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603********0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603民初192号 |
案号 |
(2021)豫0603执恢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935.47元;二、被告田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89935.4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3.5‰计算,自2016年6月22日起算至本清息止之日止,并扣除3000元);三、被告孟庆丰、王政隆、张书军对上述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49元,保全费1969.6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218.68元,由被告田斌、王政隆、孟庆丰、张书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