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7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5376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恢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宏、黄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8年8月31日利息980840元,此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贷款本息履行完毕)。二、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被告刘松名下位于浉河区李家寨镇南田村的210亩林权[浉林证字(2017)第000010号]作为抵押物的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姜宏的“日立zx200-hhe”牌挖掘机(机器号:aa6bgi-168157,车架号:00106513)和“日立zx240-3”牌液压挖掘机(车架号:00100668)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31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