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82********3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782民初731号 |
案号 |
(2021)辽0782执1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宝昌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北镇市北方运输车队借款本金358555.40元,支付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50767.39元;并应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借款本金358222.40元,年利率12%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宝昌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镇市北方运输车队违约金42105.80元;三、被告齐向阳对上述债务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北镇市北方运输车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56元,减半收取4278元,由被告刘宝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4278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镇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