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202********1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知民初596号
案号
(2021)川0131执1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杰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第zl201420522729.0号“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权的产品;二一、被告夏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元;三二、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夏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夏杰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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