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帅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02********0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刑初126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7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梁帅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孙克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王春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赵海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罗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缴获的手提电脑2台、手机80部、手机号码卡7张、u盘4个、ipad1台、银行卡48张、银行卡u盾6个、pos机2台、无线数据终端2个、身份证1张、pos机13台、作案衣服1套和手机2部(以上均在被告人梁帅浩处查获)、手机32台和银行卡2张(以上均在孙克峰处查获)、手机1台(在被告人王春龙处查获)、手机229台、银行卡15张、银行存折1本、工行电子密码器1个、pos机1台、机动车行驶证1本和汽车钥匙1把(京qu9602)、京qu9602小汽车1辆(以上均在1101房及车内查获)以及手机1台(在罗君处查获),(详见扣押清单)等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七、责令被告人梁帅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盖向英7500元;陈家汶10000元。八、责令被告人孙克峰、王春龙、赵海龙、罗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退赔404055.2元给本案被害人(各被害人被骗数额详见附表)[本项判决与(2021)粤0104刑初88号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同期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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