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薛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2********74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8245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7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胡江、杨薛冰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00007798908)于2021年3月16日予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胡江、杨薛冰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10145.88元、手续费37625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7日的利息为793.08元、还款违约金为3436.13元;自2021年3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8.50元、财产保全费1878.85元,均由被告胡江、杨薛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