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薛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2********7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8245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7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胡江、杨薛冰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9100007798908)于2021年3月16日予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胡江、杨薛冰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10145.88元、手续费37625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7日的利息为793.08元、还款违约金为3436.13元;自2021年3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8.50元、财产保全费1878.85元,均由被告胡江、杨薛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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