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伟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4********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24478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6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余伟房向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清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综合费用372967元;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余伟房向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余伟房向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如被告余伟房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余伟房名下的位于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滟澜街33号806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五、被告张火娣对被告余伟房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54元,由被告余伟房、张火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