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25X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18618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96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8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1850000元为本金,在《小企业借款合同》[2016年天平小字第y016号]3.1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周圣蓬、张晓燕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在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张昌任、余丽华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在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涉债权对处分被告周圣蓬、张晓燕名下的以下房产,包括:天河区天河路232号之一1702房(粤房地证穗字第××号)、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b165车位(粤房地证穗字第××号)、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166房(粤房地证穗字第××)、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b169车位(粤房地证穗字第××号)、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b1272车位(粤房地证穗字第××号)、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b1273车位(粤房地证穗字第××号)、白云区云城西路722号—1409房(粤房地证穗字第××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数额应以5925250元为限);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涉债权对处分被告周文名下的天河区天河路232号之一1703房(粤房地证穗字第××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数额应以6723625元为限);六、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涉债权对处分被告周彪名下的白云区蓝天路体育八街2号601房(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数额应以7036982元为限);七、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2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圣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周圣蓬、张晓燕、张昌任、余丽华、周文、周彪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作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9550325X0
登记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流连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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