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3********1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23民初500号
案号
(2021)桂1423执恢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农冬梅偿还借款本金56 000元给原告农军松;二、被告沈安宁在2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 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被告农冬梅、沈安宁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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