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江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202********8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281民初3964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4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 946.21元、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4日的逾期利息2 755.46元、违约金4 119.03元,合计21 820.7元,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负担15元,被告何江龙负担1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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